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坚韧国防,保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凭据宪法,造订本法。
第二条 国度为防备和抵抗侵略,造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度的主权、统一、领土齐全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表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合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度生计与发展的安全保险。国度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出产,遍及全民国防教育,美满带头体造,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度独立自主、自食其力地建设和坚韧国防,尝试积极防御战术,对峙全民自卫准则。国度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国度对国防活动尝试统一的辅导。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该当依法推广国防使命。
第七条 国度和社会尊沉、优待武士,;の涫康暮戏ㄈɡ,发展各类大局的拥军优属活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列发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联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表军事关系中,守护世界和平,否决侵略扩张行为。
第九条 国度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幼我,采取各类大局赐与赞美和嘉奖。违反本法和有关司法,回绝推广国防使命或者风险国防利益的,依法查究司法责任。
第二章 国度机构的国防权柄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宪律例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律例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权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遵循宪律例定,决定战争状态的颁发,决定全国总带头或者部门带头,并行使宪律例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权柄。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凭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颁发战争状态,颁布带头令,并行使宪律例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权柄。
第十二条 国务院辅导和治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权柄:(一)假造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打算;(二)造订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律例;(三)辅导和治理国防科研出产;(四)治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五)辅导和治理国民经济带头工作和人民武装带头、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六)辅导和治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武士的安设工作;(七)辅导国防教育工作;(八)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辅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劣注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治理工作;(九)司律例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权柄。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辅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权柄:(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二)决定军事战术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三)辅导和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造订规划、打算并组织执行;(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五)凭据宪法和司法,造订军事律例,颁布决定和号令;(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造和假造,划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元的工作和职责;(七)遵循司法、军事律例的划定,任免、培训、查核和赏罚武装力量成员;(八)核准武装力量的兵器设备体造和兵器设备发展规划、打算,协同国务院辅导和治理国防科研出产;(九)会同国务院治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十)司律例定的其他权柄。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能够凭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嵋橐槎ǖ氖孪,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权柄领域内组织执行。
第十五条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有关国防事务的司法、律例的遵守和执行。处所各级人民当局遵循司律例定的权限,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带头、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ぁ⑼顺鱿忠鄣奈涫康陌采韬陀稻攀舻裙ぷ。
第十六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和驻地军事机关凭据必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排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军地联席会议由处所人民当局的掌管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掌管人共同召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与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处所人民当局和驻地军事机关遵循各自的权限办理,沉大事项该当别离向上级汇报。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工作是坚韧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与国度建设事业,至心实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司法,对峙依法治军。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辅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十条 国度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加强国防力量。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该当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加强军事训练,发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险水平,全面提高战斗力。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队列和预备役队劣注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劣注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队列是国度的常备军,重要负担防卫作战工作,必要时能够遵循司律例定协助守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队列平时依照划定进行训练,必要时能够遵循司律例定协助守护社会秩序,战时凭据国度颁布的带头令转为现役队列。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列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辅导指挥下,负担国度赋予的安全保卫工作,守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负担战备勤务、防卫作战工作,协助守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该当与保卫国度安全和利益的必要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武士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造杜咨司律例定。国度遵循司律例定对现役武士和预备役人员尝试衔级造度。
第二十五条 国度不容任何组织或者幼我犯法成立武装组织,不容犯法武装活动,不容假意现役武士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成加害。国度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治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守护国度海洋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辅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依照国度划定的权柄领域,分工掌管边防、海防和空防的治理和防卫工作,共同守护国度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国度凭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必要,建设作战、指挥、通讯、防护、交通、保险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当局和军事机关该当遵循司法、律例的划定,保险国防设施的建设,;す郎枋┑陌踩。
第五章 国防科研出产和军事订货
第二十九条 国度成立和美满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发展国防科研出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机能先进、质量靠得住、配套美满、便于操作和维建的兵器设备以及其他合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必要。
第三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尝试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国度两全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维持规模适度、专业配套、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出产能力。
第三十一条 国度推进国防科学技术进取,加强高新技术钻研,阐扬高新技术在兵器设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长技术储蓄,研造新型兵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 国度对国防科研出产尝试统一辅导和打算调控。国度为承担国防科研出产工作的企业事业单元提供必要的保险前提和优惠政策。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对承担国防科研出产工作的企业事业单元赐与协助和支持。承担国防科研出产工作的企业事业单元必须实现国防科研出产工作,保障兵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国度采取必要措施,造就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前提,充分阐扬他们的作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该当受到全社会的尊沉。国度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て浜戏ㄈɡ。
第三十四条 国度凭据国防建设的必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尝试国度军事订货造度,保险兵器设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给。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国度保险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该当与国防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国度对国防经费尝试财政拨款造度。
第三十七条 国度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出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地皮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主张的兵器设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就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度所有。
第三十八条 国度凭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必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罚国防资产。国防资产的治理机构和占佑注使用单元,该当依法治理国防资产,充分阐扬国防资产的效力。
第三十九条 国度;す雷什皇芮趾,保险国防资产的安全、齐全和有效。不容任何组织或者幼我粉碎、侵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核准,国防资产的占佑注使用单元不得扭转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主张。国防资产经核准不再用于国防主张的,遵循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治理。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四十条 国度通过发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加强国防观点、把握国防知识、弘扬爱国主义心灵,自觉推广国防使命。遍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加、持久对峙、讲求实效的方针,尝试时时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遍及教育与沉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准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以及有关军事机关,该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所有国度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集体、各企业事业单元都该当组织本地域、本部门、本单元发展国防教育。学堂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堂该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长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该当协助学7⒄构澜逃。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元该当亲昵共同,采取多种大局发展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算,保险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八章 国防带头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齐全和安全遭逢威胁时,国度遵循宪法和司律例定,进行全国总带头或者部门带头。
第四十五条 国度在和平时期进行带头筹备,将人民武装带头、国民经济带头、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带头筹备纳入国度总体发展规划和打算,美满带头体造,加强带头潜力,提高带头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度成立战术物资储蓄造度。战术物资储蓄该当规模适度、贮存安全、挪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险战时的必要。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辅导带头筹备和带头执行工作。所有国度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集体、各企业事业单元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遵循司律例定实现带头筹备工作;在国度颁布带头令后,必须实现划定的带头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度凭据带头必要,能够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幼我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赐与适当赔偿。
第四十九条 国度遵循宪律例定颁发战争状态,采取各类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辅导整个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使命和权势
第五十条 遵循司法服兵役和参与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庆幸使命。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该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号令实现征兵工作,保障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度机关、社会集体和企业事业单元该当依法实现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实现征兵工作。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元该当依照国度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出产工作,接受国度军事订货,提供切合质量尺度的兵器设备或者军用物资。企业事业单元该当依照国度划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路路等交通设施的治理单元该当为现役武士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畅提供优先服务,依照划定赐与优待。
第五十二条 公民该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该当;す郎枋,不得粉碎、风险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该当遵守保密划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度奥秘,不得犯法持有国防方面的奥秘文件、资料和其他奥秘物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该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方便前提或者其他协助。
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势,有对风险国防的行为进行造止或者检举的权势。
第五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能够遵循国度有关划定获得赔偿。
第十章 武士的使命和权利
第五十六条 现役武士必须忠于祖国,推广职责,英勇战斗,不怕就义,保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现役武士必须圭表地遵守宪法和司法,遵守军事律例,执行号令,严守纪律。
第五十八条 现役武士该当弘扬人民军队的良好传统,酷爱人民,;と嗣,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化、心灵文化建设,实现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武士该当受到全社会的尊沉。国度采取有效措施;は忠畚涫康娜儆、人格尊严,对现役武士的婚姻尝试出格;。现役武士依法推广职责的行为受司法;。
第六十条 国度和社会优待现役武士。国度保险现役武士享有与其推广职责相适应的生涯福利待遇,对在前提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域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武士在生涯福利等方面赐与优待。国度尝试武士保险造度。
第六十一条 国度妥善安设退出现役的武士,为转业武士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险离休退休武士的生涯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掌管安设转业武士,凭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铺排工作。接管转业武士的单元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在生涯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赐与优待。
第六十二条 国度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武士,对残疾武士的生涯和医疗依法赐与出格保险。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武士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实时接管安设,并保险其生涯不低于本地的均匀生涯水平。
第六十三条 国度和社会优待现役武士眷属,抚恤优待义士眷属和因公就义、病故武士的眷属,在就业、住房、使命教育等方面赐与关照。
第六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与军事训练,负担战备勤务、防卫作战工作时,该当推广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国度和社会保险其享有相应的待遇,依照有关划定对其尝试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对表军事关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峙相互尊沉主权和领土齐全、互不加害、互不过问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准则,独立自主地处置对表军事关系,发展军事互换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守护世界和地域和平、安全、不变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节造和裁军所做的致力。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表军事关系中遵守同表国缔结或者参与、接受的有关协议和协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关于武士的划定,合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列。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格行政区的防务,由出格行政区根基法和有关司律例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